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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

董事會組織:

  • 本公司最新一屆(第九屆)董事會於114年5月28日股東會全面改選,改選後董事會成員七位,其中獨立董事四位,超過董事會成員之半數。在產業、商務、管理等領域,擁有豐富的專業背景(會計、財務、科技、工廠營運等)、專業技能及產業經驗,具備執行職務上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同時董事會成員組成考量多元化,並就本身運作、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以擬訂適當之多元化方針,宜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二大面向之標準:
  • 一、基本條件與價值: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
  • 二、專業知識技能:專業背景(如法律、會計、產業、財務、行銷或科技)、專業技能及產業經驗等。

  • 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為達到公司治理之理想目標,董事會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
  • 一、營運判斷能力。
  • 二、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 三、經營管理能力。
  • 四、危機處理能力。
  • 五、產業知識。
  • 六、國際市場觀。
  • 七、領導能力。
  • 八、決策能力。

 

董事會成員落實多元化情形:

  • 一、本公司於103年11月4日董事會通過訂定「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在第三章「強化董事會職能」即擬訂有多元化方針。本公司董事會成員之提名與遴選係遵照公司章程之規定,採用候選人提名制,除評估各候選人之學經歷資格外,並參考本公司本身運作、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及利害關係人意見等考量,遵守「董事選任程序」及「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以確保董事成員之多元性及獨立性。
  • 二、本公司第九屆7位董事會成員中,除有2席女性成員(佔董事席次的2/7)外,長於LED及燈具照明領域者有4位;長於財務投資及分析者有3位;長於法令相關者有2位;至於4位獨立董事分別長於LED封裝燈具領域、財務投資分析與法律領域,在LED業界、會計師、律師領域均博聞多識、泓涵演迤,對本公司在LED領域發展、法令遵循及營運風險管控上助益良多。本公司董事成員均具備執行業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與素養:
董事姓名 基本組成 產業經驗 專業能力
國籍 性別(B) 兼任本公司員工 年齡 獨立董事任期年資 發光二極體 燈具及照明 資產管理 財務投資 會計及財務分析 法令及法律熟悉 營運判斷 風險管理
50以下 51至60 61至70 3年以下 3至9年 9年以上
吳建榮 中華民國                
鄭文瑞 中華民國                
王筱君 中華民國              
王穩超 中華民國            
洪東雄 中華民國                    
劉銀妃 中華民國                
周聰南 中華民國                
  • 三、本公司因董事會成員人數由9人減少為7人,具員工身份之董事占比為42%(佔董事席次的3/7),較上屆22%(佔董事席次的2/9)高,獨立董事占比為57%已過董事會成員之半數(佔董事席次的4/7)(較上屆占比44%高),女性董事占比為28%(佔董事席次的2/7) (較上屆占比22%高),4位獨立董事皆為續任,其任期年資均在9年以下,1位董事年齡在61歲以上,5位在51-60歲,1位在50歲以下。本公司注重董事會成員組成之性別平等,女性董事比率己達28%,較上屆比例提升。
  • 四、董事會成員組成擬訂多元化的政策揭露於公司網站及公開資訊觀測站。

 

董事會責任如下:

  • 一、監督公司守法,誠信經營未有貪污舞弊,財務透明及即時揭露重大資訊。
  • 二、指導經營團隊:董事會定期聽取經營團隊的報告,給予適當的建議與指導。
  • 三、任免經理人及評量經營團隊之績效:本公司經營階層與董事會之間維持著順暢良好的溝通,專心致力於執行董事會的指示與業務營運,為股東創造最高利益。

 

董事會簡歷

職稱
姓名
主要經(學)歷
目前兼任本公司及其他公司之職務
董事長
吳建榮
中山大學化學所碩士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研發部副理
揚州雷笛森貿易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Edison Opto USA Corp.董事長
東莞艾笛森光電有限公司/揚州艾笛森光電有限公司/揚州艾特光電有限公司總經理
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揚州艾笛森光電有限公司/揚州艾創電子貿易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東莞艾笛森光電有限公司/揚州艾特光電有限公司董事長
緯鑫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
Edison Opto Corp./Ledison Opto Corp./
Best Opto Corp. /Best Led Corp.法人董事代表人
Edison-Litek Opto Corp. Ltd.董事長
艾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艾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雷笛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雷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艾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董事 緯鑫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王筱君
東海大學企業管理系
映泰股份有限公司稽核主管
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稽核主管
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永續長
董事 鄭文瑞
美國西密西根教育科技碩士
Optec Display Inc. Pro-ject Leader Light Vision Corp.董事長
鉅基投資開發(股)公司監察人
Edison Opto USA Corp.董事長/總經理
獨立董事 王穩超
美國東南大學企管博士
達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晶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穩鎧網路科技行銷有限公司董事長
興旺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獨立董事 洪東雄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
建業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兆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立東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
南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博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 劉銀妃
政治大學EMBA碩士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服務部合夥人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服務部資深顧問
華孚科技(股)公司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 周聰南 東海大學會計系
億光電子工業(股)公司協理
湯石照明科技(股)公司財務長、經營顧問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湯石照明科技(股)公司獨立董事
鈞興機電國際(股)公司獨立董事
晉鋒科技(開曼)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董事(含獨立董事)選任資訊

  • 依本公司公司章程規定,應選董事七~十一人,任期三年,董事之選舉採用記名累積選舉法,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其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其選任方式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本公司業於股東會召開公告中載明,受理董事及獨立董事提名暨選任方法,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及董事候選人名單,獨立董事之提名需具提名人之姓名、學歷、經歷、當選獨立董事之願任同意書、無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等,於受理期間(114年3月21日起至114年3月31日止)以書面送達或寄達至本公司(地址:新北市中和區橋和路17號17樓)。

  • 本屆獨立董事經114年2月26日董事會討論通過,並於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受理期間以書面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公司辦理提名事宜;另於提名受理期間後,由董事會審理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經董事會評估其資格條件符合公司法第第192條之1、證劵交易法及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遵循事項辦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送請股東會選任之。

 

本公司第九屆董事(含獨立董事)已於114年5月28日股東常會全面改選,當選之第九屆董事(含獨立董事)選任結果如下

職稱 被選舉人姓名 當選權數
董事 吳建榮 95,703,082
董事 緯鑫投資有限公司 93,818,405
董事 鄭文瑞 90,577584
獨立董事 王穩超 88,369,277
獨立董事 洪東雄 88,159,949
獨立董事 劉銀妃 87,943,585
獨立董事 周聰南 87,402,445

 

候選人資格條件符合情形

姓名 條件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及下列專業資格 符合獨立性情形(註)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家數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
公司業務所須相關科系之
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
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
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
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
1 2 3 4 5 6 7 8 9 10
吳建榮               0
緯鑫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筱君
          0
鄭文瑞           0
王穩超   0
洪東雄   1
劉銀妃 2
周聰南     1
  • 註:各董事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符合下述各條件者,於各條件代號下方空格中打“●”
  • 1.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 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之獨立董事者,不在此限)
    3.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非第一款之經理人或前二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6.公司與他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他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7.公司與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
    8.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9.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本法或企業併購法相關法令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公開收購審議委員會或併購特別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10.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11.未有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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